依照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规章制度,针对用人单位未经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即擅自解除与其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应当参照附加条例额外支付该员工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水平的款项用作替代性通知及补偿。
然而,如果雇主实施此举的动机被判定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法则,那么被解雇的
劳动者将会有权利请求用人单位按照
经济补偿的双倍金额进行支付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所服务的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就会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给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反之,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倘若您不幸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保留相关的
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以及工资流水等,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