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护理期内,无论是签订的是长期还是短期的
劳动合同,其
有效期都应该相应地延续到
医疗期结束。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遭受非
工伤伤害,且在法定医疗期内,均不得单方面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
若在
劳动合同到期之时,劳动者仍然处在医疗期之中,那么该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就必须延长至相应的健康状况恢复正常为止。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用。
然而,当医疗期结束,假如劳动者无法再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甚至也无法承担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任务,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给予其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然后正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