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涉及到
劳动关系的合同届满后,若雇主方无意
续签,必当向受雇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应按照
劳动者在原供职单位工作历年来计,满一年者则计算为一个月
基本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工作时间达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区间内的劳动者,同样以一整年为计算基准(若实际未满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其相当于半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这里提到的“
月工资”系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被解除或正式终止前12个月份的综合平均
工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有雇主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终止劳工合同,那么他们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然而,若劳动者本人明确表示不愿续签,那么雇主方则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