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劳动关系时之
经济补偿事项,通常依据
劳动者在现就职公司的累计服务年限来进行计算。
即以每满一整年为一个计算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
补偿金。
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未达六个月者,仅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金即可。
在此提及的“月工资”乃指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并生效之日起的十二个自然月内的平均薪酬。
若劳动者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平均月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属直辖市或存在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中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全民工月均收入的三倍,那么与其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将按该数额的三倍标准进行计算,同时,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若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通常情况下不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