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解散之际,对于所有员工所进行的
赔偿均需根据
入职员工自劳动合约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所得之平均每
月工资来核定。
值得留意的是,此处所提及之“平均
工资”,系指雇员应得报酬总额,具体由计时工作薪酬、计件工作薪酬、奖金、津贴及福利补贴等构成的货币性收入,绝非局限于
基本工资部分而已。
然而,若雇员之工资高于其所属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立区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在此种情况下,向该类雇员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为准,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期限最高不会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