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雇佣方安排员工
加班时,必须按照相关
法规约定支付额外的加班
补偿金。
若有雇主无视这一规定而未给予劳动人民应得的加班薪酬,那么员工应该据此权利拒绝参与任何加班场合。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规定,被雇佣者每天的工作时长应限定在八个小时以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限则不能超过标准的四十四个小时。
然而,如果因为特定的生产经营需求,雇主经过与工会及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可以适当地批准延长部分工作时间,但通常情况下每日的延长时限不应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则需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的延长时限最多为三个小时,但每个月累计的最大时限依旧是三十六个小时。
因此,倘若雇主未能提供相应的加班报酬,被雇佣者便具有合法权利去拒绝参与任何加班行为,并且可以选择向劳动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或通过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