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倘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解除与孕期女性职工的
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以下明确标准进行
赔偿:
首先,对
劳动者在该雇佣机构的工作年限进行核实确认,每满一年即需支付相当于两倍
工资数额的
赔偿金。
然而,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整年的部分,应当视作一年来计算;至于工作年限未达六个月者,必须向相应劳动者支付数额为一个
月工资的赔偿金。
其次,此处所提“月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平均工资。
值得关注的是,若出现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那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
代通知金也是必要的。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孕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那么便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的
举证责任要求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