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员工被解雇后所能获得的
赔偿金额的确定,确实与该项合约持续时间有所关联。具体而言,若是因用人单位违规操作而导致
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不论双方签定的合约期是长期还是短暂,身为
劳动者的该方均有权要求付出
赔偿费,而且这笔费用的数额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计量。至于所谓的
经济补偿金额,则根据该名劳动者在其先前服务的单位中所走过的工作里程来结算。原则上,每超过一整年就需要付出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视为一年;反之,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就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即可。在此,我们所提到的“
月工资”,实际上是指该名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当
劳动合同到期时,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
续签或降低条件以维持续签,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并决定不再续签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与上述情况相同。然而,如果是由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