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作单位具备为员工补缴
社会保险金的能力。
然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新
入职的员工而言,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仅限于当月,不得追溯到前一个月份进行补缴。这主要源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按照“当月缴纳上月”的原则进行,因此新入职工人将在下一个自然月发放
工资时,被扣除相应的本期社会保险费用,用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