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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务合同,被辞退有赔偿么

关于非法解除劳务合同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劳务合同的解除是由员工单方面自主决定的,那么该情况下并不存在赔偿问题。
然而,对于非自愿离职的劳工而言,这样的规定是除外的。在实际情况中,若企业未能妥善处理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宜,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其薪资,以及未能提供充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时,被雇佣者有权以这些理由提出非自愿离职申请,同时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当用工单位不再愿意继续签署劳务协议,选择将劳务人员退还给中介机构时,用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在没有工作期间内,中介机构有义务依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薪水。倘若中介机构决定不再续签劳务合同,或者廷期现行劳务协议、甚至降低遣归待遇,劳工个人对此表示异议且拒绝解除劳务关系的话,中介机构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岗位上服务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这一标准,向其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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