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经济补偿金之适用
工资标准问题,我们将依照
劳动者于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算。
2、若有职工所得
月工资远超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级、设立区域市级人民政府公报揭示的本地年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我们将以该职工之月平均工资乘以三倍的方式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