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夫妇双方若选择以相互协商达成共识为基础,自愿达成
协议离婚时,需双方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项
离婚登记申请的时间生效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后,由双方共同再次亲赴婚姻登记机构申报,方可正式领取
离婚证书。通常被称为“
离婚冷静期”的这一阶段,又被誉为离婚熟虑期。在贯彻
离婚自由原则之下,婚姻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如有志愿
申请执行离婚事宜,从其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上述申请之日起,将经历一段在特定期限内,任一方均有权撤销
离婚申请并致使
登记离婚程序终止的冷静思考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