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于
试用期内申请
辞职且完成合法离职程序后所涉及的薪酬支付问题,需严格遵循以下各项原则:
首先是“无罚款原则”,即公司在员工在职期内未对其进行工作质量或工作行为的任何惩罚前提下,原则上来讲,不能随意扣除员工的
工资;除非,员工在职期间对公司造成了重大
经济损失,此时才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对工资进行部分或全部扣减。
其次,对于“工资的核算及结算时间”方面,通常情况下建议在员工正式离职的当日进行
工资结算,以便双方能在当面结算清晰明了,或者可以选择在公司常规发薪日进行统一发放。
然后,参考“
劳动合同条款”时,我们需要明确工资的计算依据应该以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金额和实际出勤天数为准进行精细准确的计算。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薪酬规定”中指出:试用期内的员工薪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全职岗位中的最低档次薪酬,也不可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劳动报酬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还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
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此外,员工在申请并顺利完成
离职流程后,应当有权获得一份合法有效的
离职证明,此证应当在办理
离职手续过程中,一并进行工资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
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