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
劳动者未事先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就离职的情况,实质上构成了非法解约劳动合约之行为,这也就意味着他们需要对因此而导致的用人单位所受的
经济损失负责
赔偿。
然而,在追究劳动者
赔偿责任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提供
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主要
举证责任。只有在确实发生损失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能从其所应支付的
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月经由工资扣除的部分,总计不得超出其所在月份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且扣除后所剩的工资仍然须
保证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倘若用人单位未经妥善解释就任意地从劳动者薪资中进行扣除,那么受害者,也就是员工本人,有权通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如
劳动监察大队)提出
申诉;或者以
书面形式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请求。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