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劳动合同须经劳资双方深入探讨与充分磋商并取得一致意向后,并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分别在订立好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章或双手背书以示确认。按照此
法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为妥。当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可采取如下途径进行主张:
首先,劳动者有权利单独或联合工会或其他权责相符的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方展开协商交流,期待能达成共识,确立一份和解协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持有另一份劳动合同。
其次,若相关
当事人均无意愿就争议问题开展协商,亦或是即便协商展开但未能达成有效共识,抑或在签署了和解协议之后却未予以执行,那么,上述人员均可向有资质的调解机构寻求帮助,请求其进行调解。
再者,如果各方均决定不接受调解,调解过程无果而终,或者虽然签署了调解协议但是否仍未得到贯彻实施,当事人依然可就以上问题,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解决;倘若对
仲裁裁定结果仍然存在不满之处,当事人还可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