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雇佣双方订立
劳动合同时所设立的
试用期内,如果有女员工因为怀孕而遭用人单位解雇,那么这无疑就构成了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法行为。
为此,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受害者即孕妇,书面
赔偿其当
月工资总额两倍的
经济补偿金。
此外,对于怀孕、哺乳阶段的女性职工,她们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尊崇与保护。
在此期间,包括怀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在内的所谓“三期”尚未结束之前,劳动合同的期限理应予以相应顺延。
同时,在此期间,她们享有的
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各种权益都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更改或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