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的
申请仲裁期限定格为一年。
这一
仲裁期效自
当事人明确或应当明确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之前所述的仲裁期效,由于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益、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原因而出现中断现象。
自此中断之时起,仲裁期效将重新进行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