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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需预先以书面形式向雇主发出30日的通知期限,若是处于试用期阶段,则只需提前三天通过书面形式向雇主作出声明。
在此前提下,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的解约请求,不仅满足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更构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2.劳动者若希望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雇主的事先同意。
然而,通知的具体内容必须明确肯定,不得包含诸如“请领导批准”或“请予以考虑”等具有要约性质的措辞,否则,决定权将自动转移至雇主手中,雇主有权对该要约进行承诺,从而使此举转化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合法流程。
3.无论劳动者还是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均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由于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劳动者的薪资福利等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采取谨慎的方式进行表述。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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