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即便
劳动者在试用
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月提出
辞职申请,仍然享有领取薪资的权利。
其次,针对
试用期间辞职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擅自扣除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除非该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对公司造成了某些实质性的
财产损失。
然而,通常来说,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员工,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公司的人事部门进行书面通知,且工资须在其正式离职的那一天亲自领取并结算清楚。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和单位申请过了。那么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不给工资。要是单位恶意不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
劳动部门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