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
合同有效期内,相关方有权就过去存在的超时工作情况要求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且此类请求的行使不受到
仲裁时效期限的制约。
然而,如果
劳动合同已经结束,
劳动者需在该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提出有关加班费用的主张。
同时,对于
劳动争议事项进行
仲裁的有效时间长度设定通常为一年,即从相关人员了解或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至一年后的同一日期为止。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