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未能胜任其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
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决定依据劳动者无法胜任原职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职位调整后仍未取得明显改善为由,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应立即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合法的解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况:
(1)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经认定不符合招录条件;
(2)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及
医疗期结束后仍不宜从事原岗位的劳动者;
(3)企业
宣布破产,或面临破产困境并被法定整顿期间的劳动者;
(4)
被开除、
除名、劳动教养和被
判刑的劳动者。
其次,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补偿问题方面,可分为两大部分进行讨论:
(1)劳动者实际工作年份每增长一年,便可享有一个月的薪资补偿;对于工作时间长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与工作达一年者同等处理;若劳动者在职时间少于六个月,则相应补偿半个月的薪资;(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用人单位任何
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需要依照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遭受损失的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