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面临需要解雇工作表现极为不佳的员工时,是否应该给予相应的
补偿金呢?答案是肯定的,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即产生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此时需额外支付该员工一个月之薪酬作为替代通知期的
经济损失。
然而,假如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通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那么便无需再为该名员工支付额外的薪资补偿。
对于那些在本职岗位工作表现较差、欠缺必要职业技能和能力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先期对其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水平,或是适当调整岗位以改善他们的绩效情况。
如果经过以上两个步骤的努力仍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用人单位也是出于正当理由,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正式的辞退手续。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