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劳务争端的
仲裁申请权的
有效期限设定为一整年。
此
仲裁时效时期的起始时刻须自
纠纷产生后,相关方对自身权益受损情况有所知悉或应当意识到其权益受到侵犯之日算起。
对于上述
仲裁时效的规定,若由于任何一方主动向他人主张权限,或向特定机构请示寻求权益保护,以及在得到另一方明确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仲裁时效将被暂时中止。
从这段暂停期开始,关于仲裁时效的时间阶段将需从头计算。
倘若因出现无可避免的环境人为因素如自然灾害,或因为具备其他合情合理的特殊理由,导致各当事者无法在规定的法定仲裁时效内适时提出仲裁申请,那么相关的仲裁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时。
一旦引发仲裁时效中止的相关因素得以排除或解决,仲裁时效将需要重新开始计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