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迫进行
加班时,如有相应的薪资报酬,您可主张拒绝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规定,原则上,雇主无法随意要求您实施加班行动,然而在涉及影响
公共安全和
公共利益的紧急状况下,法律准许雇主延长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无疑可以适度超越原有的相关
法规规定。
在确认存在法定加班限制的前提下,领导有权力处理员工加班事项及支付加班薪酬。
然而,因依法加班需经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职工同样拥有拒绝加班的应有权利。
当您拒绝服从加班命令时,请明确认识到这其实是您对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领导者无权以此为由给予您任何形式的惩处,更加不应该轻易地解雇您。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