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职员刚
入职后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内,尚未签署
劳动合同时,这并不等同于构成了法律上的
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这种情况应在一个月的期限之内得到妥善处理。
然而若未能在此期间成功地完成劳动合同的签署工作,则此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相应的
损害赔偿。
此外,在
试用期间,若企业因新职工符合录用条件不足为由将其辞退,那么职工在此时并不能享受到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权益。
如果该行为属于未经事先告知就擅自决定进行的解雇行为,那么企业所要承担的不仅是需要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还需额外负担双倍的经济补偿
赔偿责任。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地证明该职工确实存在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状况。
如果能够证实,那么自然不会涉及到任何形式的
经济赔偿问题;反之,如果缺乏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企业就必须依法支付
赔偿款项给相关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