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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定解除权该赔偿多少损失

母** 四川-眉山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04 05:04:25 437人阅读

行使法定解除权该赔偿多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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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依民法典确定,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且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直接损失是违约行为致使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支出的合理费用、标的物毁损灭失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的预期利益,如利润损失等。这两类损失都需守约方举证证明具体金额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
3.若合同有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未约定违约金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4.解决措施和建议:
-守约方应及时收集和保存与损失相关的证据,以便证明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
-当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情况,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诉求。

2026-01-04 10: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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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法定解除权后,赔偿损失范围按民法典规定来定。合同解除后,没违约的一方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预见或应该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直接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经花出去的合理费用、标的物损坏丢失的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没违约一方能拿到的预期利益,比如利润损失等。没违约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这两种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没违约一方可以选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要是违约金太高或者太低,可以请求调整。要是合同没约定违约金,就按实际损失算赔偿金额。具体赔多少,要结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和证据来确定。

2026-01-04 08:3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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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定解除权行使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确定,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且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直接损失是违约行为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支出的合理费用、标的物毁损灭失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例如利润损失。
(3)守约方需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金额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4)合同有违约金条款时,守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未约定违约金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具体数额要结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及证据支持综合确定。

提醒:守约方在主张赔偿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7: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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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约方在行使法定解除权后,要明确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直接损失,如已支出的合理费用、标的物毁损灭失损失等,应留存好相关支付凭证、物品损毁证明等;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如利润损失,要收集能证明预期利益的合同、市场数据等。
(二)若合同有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以衡量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大小,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索赔。当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请求调整。
(三)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需全面收集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04 06:1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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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受可预见规则限制,有违约金条款可选择适用,数额结合多因素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向违约方索赔的权利。直接损失是违约行为致使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支出的合理费用、标的物毁损灭失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应得的预期利益,如利润损失。不过,赔偿不得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并且,守约方要对损失金额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若合同有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主张赔偿损失,违约金不合理时还能请求调整;若未约定违约金,则按实际损失计算。具体赔偿数额需综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及证据支持来确定。如果您在合同解除及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05:10:28 回复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个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是作发包人,该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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