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工伤伤害之后,若继续留任原单位工作,仍可享受
工资正常发放、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适当的生活
护理费用支付以及一次性的
伤残补贴等补偿待遇。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该职工必须满足由
劳动部门制定的
工伤认定标准,且所受之伤需经本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方可依法享有上述权益。
依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首先是在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
其次是生活护理费用;
再者为一次性
伤残津贴;
最后根据
伤残等级的高低还将获得相应的其他伤残津贴及
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