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用人单位未支付薪资的
纠纷时,
劳动者需准备的
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能够明确证实双方存在雇佣
劳动合同关系的关键性文件;
其次,能够清晰表明用人单位存在
拖欠行为的相关证据必不可少。
这些关键性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证件(如工作证或工作名牌)、标明公司标识的正式制服、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并加盖印章的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本公司员工制作的住居证明、详细的出勤记录、完备的
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以及派遣用工单,同时,同事之间的
证人证言(无论是离职还是在职状态均可提供)、
工资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记录、工资单据或者与公司高层领导进行对话的录音录像等材料也具有极高的证明力,若能设法获取雇主方直接出具的关于拖
欠薪资情况的书面说明无疑将会对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