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于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
雇主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
首先,如果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伤害,那么雇员和雇主将依照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共同履行
赔偿责任;
其次,当雇员在提供劳务期间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人身损伤时,他们享有上诉请求第三方承担
侵权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要求雇主为其提供相应的
经济损失补偿。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已经为雇员做出了补偿,则他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向第三方进行
追责索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