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的
劳动合同即将结束之际,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以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职业规划和生活安排。
若用人单位不想继续与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提前一个月时将决定告知员工,如此便无需为
劳动者支付代通金,仅仅需对员工进行
赔偿即可。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则需承担额外的责任——不仅要支付
赔偿金,还须额外向劳动者支付
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