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经过与其工会及广大
劳动者充分协商之后,是可以适度地进行工作时间的调整,然而通常情况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长不应超出一个小时;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必须在确保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的工时不应超出三个小时,但整体来看,每月延长工时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