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故对于
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亦有所差异。
停工留薪期限即针对人体各部位因遭受原发性损害而进行相应疗愈及恢复所需耗费的时间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职工因执行职业任务时受到了
意外伤害或患有
职业病等因素需要暂时停止正常工作以接受
伤残医疗治疗之需时,在停工留薪期限之内,其原先享受的
工资福利待遇在经过鉴定之后依然保持不变,应继续由所属企业按照月数进行发放。
然而需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宜过长,通常不应超过12个月。
若患者受伤情况严重或者属于特殊病情,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但是最长限度不能超过12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