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意为我们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我们与另一方相互之间提前结束了
劳动关系的
法律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根据不同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大致可分为
协商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这三类。
首先,协商解除意味着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作为双方都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保持
劳务关系;
其次,法定解除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即当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可以解除该份劳动合同时,无需取得对方同意,便可自动或单独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最后,约定解除则是在双方都自愿、公开、公正的前提之下,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相互达成共识,从而提早
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