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守则明确强调,职工在日常
上下班的途中,仅有以下两大类情况可以被客观地鉴定并视为
工伤或视
同工伤,具体要求如下:
其一,由于遭受了非由自身
主要责任导致的
道路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运、铁路运输等各类
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体伤害;
其二,在参与抢救自然灾害、保卫社会
公共利益等一系列维护国家利益的事件过程中所遭受的
人身损害。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类型工伤,包括在上班途中因个人原因遭遇的摔倒伤害等情况,均无法依法界定为工伤,企业也无需对该类事故负担任何
赔偿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