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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主要有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往往由两大因素构成:其一为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
其二则是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衰退(例如,劳动者开始依照法律受领基本养老保险福利,或劳动者遭到死亡、公开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等情况;
又如,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被依法命令关闭、撤销,甚至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关注以下几点细节:首先,当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企业有责任尽快处理相关的终止工作事宜。
倘若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员工仍然在原来的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同时,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那么视作双方同意延续按照原条件履行这份劳动合同。
为避免产生纷争,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即将结束之前的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终止该合约。
其次,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劳动合同并非必然会自动终止;
只有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才可能被终止。
再者,如果企业愿意继续雇佣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留守员工,并且与其签署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那么这时候,双方之间的关系便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而是变为一种劳务关系
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对各自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在日后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将不再适用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若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坚持以维持或者提升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方式来续订这一份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表示出拒绝的态度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无需支付给员工经济上的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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