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用期乃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对彼此的研究评估阶段,在此时期之内,
劳动者有权以无任何理由为前提,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约关系。
然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决定解雇劳动者是否需提供
经济补偿金或者
代通知金则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2、倘若由于劳动者未能达到所规定的录用标准,抑或是基于其他劳动者自身方面的因素而导致劳动合作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得以随时中止
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无需承担任何的
经济赔偿责任或支付代通知金。
3、但如果是出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考虑与其员工解除签署的劳动合同,则需要先询问劳动者的意见。
当劳动者表示赞同时,双方可签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然后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兑现相应的
补偿金。
4、然而,如果劳动者并不愿意参与
协商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又出于自身困难实在无法继续履行原本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提前30天向劳动者发送告知,若未及时告知,便需支付该
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同时,也必须依此向其提供工作年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