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规定,员工有权利在必要情况下拒绝
加班。
当雇主决定让员工加班时,必须满足以下三项严格的条件要求:首先,加班必须为了适应生产运营方面的实际需求;
其次,在实施前应与工会以及每位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包括:与工会成员进行探讨、并与被指定加班的员工取得共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为了满足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需求,在得到工会及员工明确同意之后,雇主方可适度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应超过一小时;
若是出于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延长工时的,同时还需确保不影响员工健康状况的前提下,每天总计延长时长不能超过三小时,并且每个月总体延时常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