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雇员在公司工作期满一整年后,有权获得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
此项
补偿金将作为对雇员在公司服务期间的肯定和奖励。
此外,对于
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未能足额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用,雇主需全额予以补缴。
同时,若是在合同签署环节出现了疏漏,没有签订相应的
劳动合同,雇主需要向雇员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
双倍工资作为公正的补偿。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明确规定: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雇员均可自主决定结束与雇主之间的
劳务关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内容
履行合同义务,保障雇员的劳动安全或提供必要的
劳动条件;
(二)未能按时足额发放雇员
工资;
(三)未能依法为雇员按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用;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伤害到雇员合法权益;
(五)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程序不规范,
合同效力终止;
(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雇员享有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