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承包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
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
劳务关系和
雇佣关系。当劳务关系成立时,
劳动者因劳动过程中的
工伤会被视为受雇员工所受工伤,需参照
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然而,若非劳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应归类为雇佣关系。在此情况下,如雇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并需要进行
赔偿责任追究,雇员可以寻求包工头或雇主的保障。但是,如果是由第三方行为导致的职业损害,雇员可以对第三方进行
追责。以下是详细说明:
1.若雇员在工地履行职责期间发生意外且造成身体损伤,他们首先应该向包工头发起索赔。
2.倘若雇员在施工时遭遇到第三方
责任人(即不属于任何雇佣关系部门的参与者)的
侵权行为,雇员不仅可以向第三方发起追责,也有权向包工头提出索赔。一旦包工头完成
赔偿,他可以向侵犯方提出进一步的
对价要求。
3.若雇员在工地作业时由于包工头缺乏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条件出现问题而
致伤,雇主有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藉此方式向包工头以及雇主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4.如果在上述情况下经过多次商谈仍未得到解决,雇员可依据事实情况收集充足的
证据材料并向法院
递交诉状,请求相关人员共同分担
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中,雇员在实施受雇职责过程中,遭遇安全生产事故导致
人身损害,若发包人、分包人已经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证件亦或是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们就必须和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