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员工签署正式书面的
劳动合同并在此前提下终止了双方
雇佣关系,则该单位有责任向相关员工支付相应数额的薪酬作为补偿。具体而言,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那些自员工实际
入职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于其应得
工资的金额,以作为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
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