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前提和规范下,公司若采用
裁员的形式与其员工解除
雇佣关系,便被视为合法行为。在此过程中,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并遵循相应的流程:裁减人数必须达到二十人或超过此数;即便裁减人数未至二十,也须占据企业全部员工总数之百分之十以上;裁员决定做出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组织或全体员工公开披露相关事宜,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反馈;
同时,公司还需将相关决定上报给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