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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赔偿多少

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强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采取暴力、恐吓或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逼迫劳动者进行劳动;
(2)未依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3)克扣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4)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
(5)以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计算;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内的,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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