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企业选择在原先约定之地点范围之内进行搬迁行为,那么如果员工不愿意跟随前往新址,则企业将无需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2.而若是企业决定进行跨界搬迁,即新的办公地址位于原定地点以外的地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员工无法随之转岗并继续为企业服务,则企业需向员工发放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
补偿金额根据员工在企业中实际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视为一个时间段。具体而言,如员工已经在企业供职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反之,若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时间未达到六个月,则企业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工资”指的是员工过去十二个月内所有收入的平均值。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