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实施
裁员行动之际,法律规定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被裁员工发送书面通知;若因企业即将破产、正在接受法定整顿或其生产运营出现严重困难等特殊原因而必须采取裁员措施,应于提前三十天内向所属工会及全体员工详细阐明相关情况,以期听取他们的宝贵意见。在这之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报告,才能正式展开裁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