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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续签劳动协议赔偿n还是n+1

犹如当我们初次与某家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若该间公司明确表示其已决定不再与其续约,此时我们享有要求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这也被称为N。而当此份协议在第二次及后续期间结束之时,若企业依旧决定不再与其续签,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属于非法终止合作关系,因此,我们拥有向企业索取两倍于原本经济补偿金额的权利,这个数额被称作2N。另一方面,若企业未能在本应继续履行合约的期限内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约事宜,那么企业还需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以为为代替正式的告知程序。
然而,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仅在劳工与雇主合约尚未届满时便合法解约,或者在没有提前至少30日通知劳动者解约之情況下,才会产生上述情况,若已是合约结束,则无需考虑支付替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修订: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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