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并不必然要求必须在居住地域。当参保者获得符合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标准之时,如果其
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于
户籍所在地区域,则将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协助处理
退休相关手续,以此来保障他们享有养老保险相应权益。
然而,若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并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此期间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积实际缴纳费用时间已经达到10年之久(包括在当地视为缴纳的费用期限,但排除临时性的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时间上限,以下称之为“累积年限”),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在这个地区继续
办理退休手续并同时分享当地的养老保险福利;然而,如果他们在当地的累积缴费年限不足10年,则他们需要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上一个有满足10年或以上缴纳记录的原参保地点进行
退休手续申请,同时享受到当地的
养老保险待遇;若仍然未能在上一个有满足10年或以上缴纳纪录的原参保地点找到相应的合法位置,他们将会被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再一次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域,该地区也将根据相关
法规为他们处理退休手续及提供养老保险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