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中,实际雇佣员工的单位为“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而非所谓的“劳务派遣单位”。事实上,真正的“被派遣
劳动者用人单位”则为“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派遣服务,并与“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建立起至少两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