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进行搬迁并要求员工跟进时,如果员工选择不参与搬迁进程,则雇主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以合理方式
终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依据相关
法规与标准,雇主需要向该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期限,每连续工作一年就需向其支付对应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在受雇期间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该段时间视同为完整一年;反之,若少于六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