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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厂跨市员工不去老板应该如何赔偿

当公司决定进行搬迁并要求员工跟进时,如果员工选择不参与搬迁进程,则雇主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以合理方式终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依据相关法规与标准,雇主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期限,每连续工作一年就需向其支付对应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在受雇期间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该段时间视同为完整一年;反之,若少于六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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