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当
劳动者明确提出或表示同意与用人单位继
续签订、缔结
劳动合同时,除了自身明确要求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均应受到法律约束,即被视为应该缔结合约期限为不确定性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所提供劳务的用人单位连续服务年限已达十年满期;
(2)当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在国有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并按照政策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其法定
退休年龄尚未达到十周岁的,也须受相关法律约定;
(3)倘若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的任何条款,尤其是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情况,那么对于
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