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员工因
旷工而无法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时间段内,雇主有权不支付相应的薪酬福利,然而不可实施具有惩罚性质的罚款措施。
换言之,一名试用工在服务满一个自然日内便该得到相应日薪的报酬。
倘若出现旷工现象,雇主并无义务支付该席工人在未能正常上班的那一天内所应得的薪酬。
不过,若明文规定扣除员工三天薪酬作为
处罚,那这种做法无疑侵犯了员工享有的权益,变相等于克扣员工原本应当领取的
工资款额。《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